依据《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缴存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九)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详细办理指南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办理材料
(一)本人办理:
1、个人身份证件;
2、判决书;
3、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4、本人银行卡。
(二)委托他人办理:
1、受托人身份证件;
2、判决书;
3、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4、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律师函或者羁押机关对委托书出具的证明材料;
5、约定银行账户或本人银行卡。
注:委托他人办理的,按公证书或律师函约定银行账户转款,未约定的,须转入缴存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三、办理方式
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办理材料。
四、办理流程
职工(或受托人)申请→管理部受理→管理部复核→提取支付。
五、办理时限
1、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理。
2、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