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慢性病病种及限额标准(共23种)
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不分段计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费药及乙类药、特检特治个人首先自负部分除外),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序号 | 病种 | 序号 | 病种 |
1 | 高血压Ⅱ期 | 13 | 肝硬化 |
2 | 冠心病 | 14 | Ⅱ级以上心衰 |
3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15 | 癌症 |
4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16 | 帕金森氏病 |
5 | 结核 | 17 | 丙型肝炎 |
6 | 精神分裂症 | 18 | 强直性脊柱炎 |
7 | 肾功能不全 | 19 | 肺间质纤维化 |
8 | 肾脏、骨、骨髓移植 | 20 | 心脏搭桥术后 |
9 | 慢性糖尿病并发症 | 21 |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
10 |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 22 | 肺心病 |
11 | 阻塞性肺气肿 | 23 | 重症肌无力 |
12 | 心脑血管支架术后 |
禹州市城镇职工23种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按病种、按月设置支付限额,超出当月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鉴定的两个病种的支付范围有包含,按照限额标准较高的病种确定支付限额。
同一脏器经鉴定符合两个病种,或同一种疾病经鉴定符合两种并发症的,如同时鉴定符合糖尿病并发心、高血压(Ⅱ期及以上)并发心两个病种,按照限额标准较高的病种支付限额加上另一病种支付限额的50%执行;同时鉴定符合糖尿病并发心、糖尿病并发脑两个病种,按照糖尿病并发心支付限额的150%执行。
支付范围不包含,也非同一脏器、同一疾病并发症的两个病种,按照两个病种支付限额之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