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由此可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是可以用于支付房租的,但有相关要求。
租赁自住房提取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办理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个人身份证件;
2、房屋租赁合同;
3、租金缴纳凭证;
4、本人银行卡。
(二)租住商品住房
1、个人身份证件;
2、缴存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3、本人银行卡。
注: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结婚证。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缴纳凭证显示为当年的租金。
三、办理方式
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办理材料。
四、办理流程
职工申请→管理部受理→管理部复核→提取支付。
五、办理时限
1、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理。
2、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