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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就业后剩余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月数会作废吗?

发布时间:2023-02-04 14:4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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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再次就业后,剩余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月数计算方式: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根据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后

再次就业后,剩余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月数计算方式: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也就是说,根据之前累计缴费年限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后,之前的累计缴费时间都将清零,新的缴费年限按照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另行计算。

前次失业中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予以保留,可以与按照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本次累计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知识拓展:许昌失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能同时领取吗?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