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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

发布时间:2023-07-17 11:3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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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提取公积金需要的办理材料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和范围的,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本人银行卡。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身份关系材料。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提供缴存职工及配

提取公积金需要的办理材料

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和范围的,均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本人银行卡。

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符合提取条件的,另须提供身份关系材料。

其他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

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许昌市或户籍地5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或收据)。

(二)购买二手自住房

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许昌市或户籍地5年内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税收缴款书(契税)。

(三)建造自住房

提供2年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不动产权属证书、支付费用凭证。

(四)翻建自住房

提供2年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不动产权证、支付费用凭证。

(五)大修自住房

提供2年内的危房鉴定报告、不动产权证、支付费用凭证。

(六)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含外市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供所购房屋在许昌市或户籍地的借款合同、显示贷款余额的还款明细单等材料。

(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自住房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费凭证。

2、租住商品自住房的,提供缴存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八)退休

提供退休手续。

(九)工作调出许昌市

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系统内发送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十)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及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半年

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十二)出境定居的

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财产继承有异议的,另须提供继承(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委托单位经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职工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十四)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本人办理的,提供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材料、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律师函或者羁押机关对委托书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低保证。

(十六)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并经公积金中心研究批准。

(十七)政策法规、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经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加装电梯协议、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

2、司法机关扣划:提供执法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符合(一)、(二)、(三)、(四)、(五)项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按照配偶、父母、子女的顺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非许昌市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的,不得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一次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七)、(十六)项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提取一次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十七)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缴存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30日内可按照配偶、子女的顺序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